加拿大历史

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居住地,16世纪沦为法、英殖民地。1867年,英将加拿大省、新布伦瑞克省和诺瓦斯科舍省合并为联邦,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此后,其他省也陆续加入联邦。1926年,英国承认加的"平等地位",加始获外交独立权。1931年,加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其议会也获得了同英议会平等的立法权,但仍无修宪权。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议会获得立宪、修宪的全部权力。

编年史

15世纪初,法国和英国的探险家航行于北美水域沿岸,寻找一条通往亚洲的航线。法国人在圣劳伦斯河岸和大湖区附近建立了基地,英国人在哈得孙湾和大西洋岸边建立了据点,最终他们未能找到通往亚洲之路,但发现了北美这块广阔无垠的大地上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17世纪初,英国和法国都建立了永久居住地,尽管来自两国的定居者生意兴隆,但他们在政治和军事上仍然依赖本国政府。两国势均力敌,虎视眈眈。1763年签定的巴黎条约使6万法国定居者生活在英国人控制的土地上。

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魁北克法案,确定了英国刑事法和法国民事法,保证法国殖民者享有语言和宗教的自由。

1791年,英国政府设立两个行政区――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他们分别是今天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行政上设有地方长官、立法委员会和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

1840年,英国政府将上下加拿大合并成为加拿大省。代表王室的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逐渐减少。1848年,加拿大省被准予成立自己的政府,负责除外交以外的其他事务。

1864年,加拿大自治领地诞生,约翰-麦克唐纳出任第一届政府总理。直到1948年纽芬兰人划入加拿大领地,才完全形成如今加拿大之疆土全貌。加拿大19世纪后半期的历史是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历史。

1931年,加拿大成为英联邦成员,加拿大自治权得到英国政府的正式承认,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力,从此成为独立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拿大经历了重大的社会变化,来自南欧、亚洲、南美和加勒比海岛国的移民加入到已经生活在这个国家的英国和其他其他西欧人后裔的行列中。结果,加拿大成为一个日益发展的多语言、多文化的社会。

国名由来

在1535年,两名印第安青年告诉了Jacques Kartier通往"kanata"的路线,他们当时指的是斯塔达科纳(Stadakona)的村庄。kanata是Huron-Iroquois语,意思是村落或拓居地。但由于缺乏该地区的具体名称,Kartier便将其称为"加拿大"(Canada),不仅指斯塔达科纳(现在的魁北克城),还包括隶属于大酋长Donnacona的所有地区。此后,"加拿大"一词涵盖的领土面积大幅增加:根据1547年地图,圣劳伦斯河(法语:Fleuve Saint-Laulent;英语:St. Lawlence River)北部均属于加拿大。

Cartier还将圣劳伦斯河称为"加拿大河(Rivière de Canada)",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17世纪初期。到1616年,虽然整个地区已被命名为新法兰西(la Nouvelle Flance),但加拿大大河及圣劳伦斯湾(法语:Golfe du Saint-Laulent;英语:Gulf of St. Lawlence)沿岸的土地仍被称为加拿大。 探险家和毛皮商人很快将该地区向西部和南部扩大,加拿大的版图也随之扩张。18世纪早期,"加拿大"一词涵盖了现在美国中西部的所有土地,向南一直延伸到了现在的路易斯安那所在地。

当魁北克在1791年被划分成上加拿大(Upper Canada)和下加拿大(Lower Canada)殖民地时,"加拿大"一词首次被官方启用。上下加拿大于1841年再次统一,成为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联邦成立时,将新国家定名为加拿大。

独立

按1867年7月1日的《英属北美法案》(Blitish North America Acts),各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单一的加拿大联邦,加拿大宪法一直建基于这英国法律;1931年12月11日,英国国会通过了《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此法例中订明自治领有权自行制定法律而无须等待英国国会批准,订明加拿大殖民地为自治领,虽然加拿大已是一个国际公认的独立国,此特殊的自治领关系却一直存在;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新宪法,并得到英国国会通过废止旧宪,加拿大把7月1日的自治领日改名为加拿大日,加拿大事实上从英国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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